不經水表用水,便是竊水!
葉雪鵬
日前一家平面媒體報導:據總攬臺灣地區自來水業務的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公司)的統計,水公司每送出一百公升的水,只有六十九公升的水,可以在用戶一端的水表上抄到,其餘的三十一公升,不知流向何方?探討這種現象,輸水的水管老舊漏水,固然是其中原因的一種。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竊水,而且情形愈來愈嚴重!據水公司的統計資料顯示,每年約有千分之五的水遭竊,遠較明德水庫的總蓄水量一千四百萬噸還多。這些竊水者以建築工地居多,被竊的水量以臨時用水每度新臺幣十五元計算,國庫一年損失即高達新臺幣三億元。
水公司北區一位負責這方面業務的主管表示,建築工地的竊水情形,以台北縣新莊、土城和樹林一帶新建工地情形最為嚴重,去年被查獲就有二十三個案例。由於水公司沒有清查營建工地的公權力,只能靠民眾檢舉來清查,被查到的只要有竊水的證據,不管竊水時間有多久,都要按照竊水水管的口徑大小,求償一年份用水費,最低約在新臺幣三十萬元,最高可達到一百四十萬元。
由上述水公司所發布的資料來看,該公司的水每年竟有三分之一莫名其妙不知去向,漏失的數量遠超過一個明德水庫的總儲水量,聽起來還真有點嚇人!
水,是一個國家有限度的重要天然資源,世界上的人口越來越多,對於水的需求,也就愈來愈迫切,因為每一個人和周邊的生物都要靠水而活,人如果超過十天沒有滴水可進,就有被上帝寵召的機會。與水同為液體的天然資源,素有黑金之稱的石油,前陣子曾經漲到將近二百美元一桶的天價,嚴重打擊世界每一角落的經濟。油價目前雖然回落,但被帶動飆漲的物價仍居高不下。平心而論,水應該比石油更重要,沒有水會使人性命難保,少了石油卻不一定讓人活不下去?因此有學者預言未來的戰爭,很有可能是水資源的爭奪戰。
水資源的分配,與石油一樣也有它的侷限,必須仰賴老天爺的眷顧,把雨下在適當的時間和適當的地點,過或不及,都會造成天然災難。臺灣地區雖然雨量豐沛,卻因山高溪陡,沒有人工添加設施,是留不住寶貴的雨水,任它奔騰流向大海,甚為可惜!上述主管單位的談話,對於水資源的維護,似乎沒有什麼創新的見地,當然要水物盡其用,便得有相當配套措施。像防止漏水,抽換老舊輸水管,便是不二法門,但這要周詳的規劃,以及投入龐大的財力、人力與物力,更需要一段長時間,才有效果顯現。可以立竿見影的莫過於加強查緝竊水。只是主管單位對此未有進一步說明,若照其說法,每次都得由知情者檢舉,那就過於消極,自然績效難展!
水!源頭來自天上,不須付出任何對價就可取用,為什麼取點水來用有時會被稱為「竊水」?問題在於取水的地點,如果是在荒郊野外有水的地方,或者溪邊湖畔取水使用,因為這些水,都未經人力加以控制,與無處都存在的空氣一樣,屬於大自然的產物,但不是法律上所稱「物」,因為我國民法所稱的「物」,是以人力所能支配控制者為限。我們所用的自來水,雖然源頭來自大自然,但已用人力、物力將其控制,導入專用場所沈澱、過濾與消毒,成為人們可以使用和飲用的乾淨之水,再以輸水管線分送到每一用戶,用戶則以輸水管末端所裝設的水表量得用水度數計算應付的水費。依此說明,輸水管線中的水都在自來水業者控制之中,合於民法對於「物」的定義,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可以成為刑法竊盜罪的標的。不過,水是一種液體,如何認定使用這種液體即為竊盜罪所稱的動產,在司法實務上仍有爭議。民國五十五年間制訂的自來水法,便將竊水的行為列入規範,以特別刑法的方式予以處罰。所以竊水者被查獲,除了主管單位所說要賠償鉅額的水費以外,還要負起自來水法上的竊水刑事責任。
那些情形算是竊水?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所訂罰則共列有四款: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以上列舉的四種竊水情形,第一、二兩種都是不經過水表取水,這是最常見的竊水犯罪。第四種所指的消火栓,那是專供消防公益所使用,沒有裝設水表。經常發現有貪小便宜的人私自開啟取水使用。不知不覺就犯了竊水罪。竊水罪的刑罰與竊盜罪相同,最高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也是判處拘役或罰金。另外,自來水業者依自來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可以依竊水者所裝之用水設備及按自來水事業之供水時間暨當地供水狀況,向竊水者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水費。如果開啟像消火栓那樣的大口徑水管竊水被查到,這法律規定的鉅額水費追償,就夠竊水者頭大了!
水是有限的寶貴資源,怎可讓其大量漏失與被竊?水公司該在這方面多加把勁!水公司感嘆對於查緝竊水沒有公權力,但是自來水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在白天是可以到用戶那裡檢查用水情形,遇到阻攔,也可以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請憲警來協助,既然知道建築工地竊水情形嚴重,就多到那些地方走走,讓一些罔顧法律的竊水者,接受法律制裁!
(本文登載日期為98年2月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