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先進國家對於影響安全之防爆電氣設備於正式銷售前應先取得國家認可單位對於設備產品檢定合格證明,以確保銷售產品之品質。國內目前對於防爆電氣設備尚未有型式檢定之措施,以致國內所生產銷售防爆電氣設備之安全品質管制處於非健全之狀態,影響廣大使用者之安全至鉅。
先進國家對於影響安全之防爆電氣設備於正式銷售前應先取得國家認可單位對於設備產品檢定合格證明,以確保銷售產品之品質。國內目前對於防爆電氣設備尚未有型式檢定之措施,以致國內所生產銷售防爆電氣設備之安全品質管制處於非健全之狀態,影響廣大使用者之安全至鉅。
本研究主要以彙集日本、美國、歐盟(ATEX)、國際(IECex)等先進國家、組織之防爆電氣檢驗機構之組織架構、相關法規、檢定制度、執行現況、機構資源等等做所需之軟硬體資料。擷取國外之優良措施,即檢定之制度評估實施之方法,再依目前國內之現況來找尋合宜之法規,研擬國內推行型式檢定制度之可行模式,建立國內防爆電氣設備品質之制度,使業者使用之防爆電氣設備安全品質獲得保障,並可使國內生產之優良防爆電氣設備於獲得認可證明後取得應有正常之成長空間。
本研究針對未來若國內實施全面性之防爆電氣產品檢驗,在參照歐美日等國之做法下,提出國內將來之可能做法:一種是依據歐盟防爆產品指令(94/9/EC,習稱ATEX95 指令)來管理與檢驗,目前國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執行22.5 千瓦(kW)以下之防爆馬達檢驗,其作法與歐盟之做法類似,建議短期可採用此產品驗證登錄制度,並配合人員設備的擴充,將檢驗擴及所有防爆產品,或採取該局目前已有運作模式之認可指定試驗室來執行。另一種是參照日本主管機關及檢定模式,相對於國內可由勞工委員會主管防爆電氣產品之檢定,並建議循日本檢定機關之建立模式,初期由政府提供設備、土地、廠房及檢測技術人員養成之經費補助,並指定代行檢定機構執行。
關鍵詞:防爆電氣、型式檢定、檢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