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計專欄

废污水排放水量管理制度之评析
2008-03-27行銷部蘇政賢經理、賴譽哲 立德管理學院 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

废污水排放水量管理制度之评析

赖誉哲1  苏政贤杨崇明3

1立德管理学院科技管理研究所 硕士  2国立嘉义大学管理研究所 硕士

 3国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高阶经营硕士在职专班 研究生

 

摘要

水污染防治费将于民国95年开始征收,但是有关废污水排放计量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本研究以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为基础,从度量衡法、水量检验认证体系及水量计中国国家标准三方面,深入探讨废污水排放之计量、水量计管理制度、流量检验机构、水量计检验之国家标准及相关法规、水量计查核机制。得到以下结论。

  1. 废污水排放应装设水量计。
  2. 优先采用型式认证、检定合格之水量计。
  3. 应由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之检验机构执行水量计检验。
  4. 建议环保署邀请学者专家拟定「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做为水量计采购   

及检验之共同依据。

  1. 为有效落实废污水排放之计量及管理工作,对于排放废污水量每

日超过一千立方公尺或经主管机关认定为重大水污染源之事业单

位,应建置自动读表系统。

最后并针对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提出修订建议。

关键词:污废水、废污水、环保水表、水表检验、水量计校验

Abstract

To revenue the fee of water de-pollution by environment protection department since in 2006, but there is still many issues for accumulation of about sewage drainage. This research is according to the relating of law as foundation which includes three factors as Water-Volume 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System, Chinese Nation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and Chinese Standard Metrology. From the three factors, that is able to penetrate into the fields of accumulation of sewage drainage, flow meter management, flow inspection institution, nation standard of flow meter testing, flow meter testing regulation and flow meter audit system. And from all of these factors, they result from as below.

  1. It is necessary to install the flow meter for sewage drainage.
  1. In advance of using flow meters of Type approval of legal measuring instruments.
  2. Flow meter inspection must be executed by qualified institution of 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1. Recommend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EPA) to make “Sewage

Drainage Flow Meter Standard Specification” as the accordance for purchasing and

inspecting.

  1. To effective the sewage drainage management and accumulation accuracy, for the

manufactures whose that drainage volume exceed 1000㎡or larger  needs to install

Auto-Meter-Reading system to monitor and control the sewage drainage.

一、前言

为有效落实水污染防治,并达到永续经营之政策目标,研议多时的水污染防治费将于民国95年1月1日开始征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1]第十一条:「中央主管机关对于排放废(污)水于地面水体之事业、污水下水道系统及家户,应依其排放之水质水量或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计算方式核定其排放之水质水量,征收水污染防治费。」将优先向事业单位及工业区污水下水道系统权责单位进行征收。

早在民国87年,即已公告开始征收水污染防治费。却在相关单位、企业及民意代表反对,以及收费方式尚有争议的情况下,不断延期。尽管水污费已确定于明年起开始征收,却有许多相关配套措施仍在规划中,例如:水污染防治费费率、起征值、征收作业流程等。然而,征收水污染防治费主要的问题,除了上述配套措施外,更重要的是涵盖工业区、科学工业园区及各县市共同存在废污水排放的计量问题。因此,本研究主要针对相关法规及管理办法中,关于废污水排放的计量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依据度量衡法[2]第五条:「为确保交易公平、维护大众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得就供交易、证明、公务检测、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有关之度量衡器,指定为法定度量衡器。」废污水排放之计量收费,应采用法定度量衡器(取得型式认证及检定合格之水量计)。但有鉴于目前国内之法定度量衡器,无法全面满足废污水排放计量之需求(主要为水质问题)。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计量收费之公平性及水量计管理之合理性即为本研究之主要动机。

  • 废污水排放之计量
  1. 现行水量计算方式

各管辖机关所引用废污水管理之法源依据并不相同。因此,所制订之相关管理办法各有差异。

以经济部管辖之工业区为例,依据下水道法制订之工业区下水道使用管理规章[3]第十四条规定:

用户使用下水道,其使用费之计收方式如下:

(1)设置水量计者,按所排放废(污)水之水量及水质计收。

(2)未设置水量计者,按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及其它用水之总量百分之八十及排放废污水水质计收。

以南部科学工业园区为例,依据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下水道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制订之科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办法[4]第七条规定:「园区内公民营事业及机关学校应将全部废污水汇集并设置标准采样井、排放口告示牌、累计型水量计及制水阀后再行接入园区污水下水道。」在附件中亦规定:「污水下水道用户排放污水之计量,以自来水为水源且于污水排放口装设合格水量计者,按水量计水量计算,否则按自来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计算。」

以县市政府对废污水之管理为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制订之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5]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之废污水放流口应设置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监测放流水量。」另外,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废污水处理设施装置之独立专用电表、水量计测设施及其它主要操作参数量测设施,非属连续自动记录者,操作期间应每日记录其累计用电度数、水量计测设施读数及其它度量一次。」

目前县市政府依据水污染防治费收费办法[6]第十三条,对事业及污水下水道系统所计算之排放水量,可依据下列方式:

(1)领有排放许可证者,依排放许可证登记之核准每日最大量之百分之九十计算,申报当期日数以一六○日计算;无排放许可证者,依申报之前一年全国该业许可证登记之核准每日最大量,前百分之五十之平均值计算,申报当期日数以一六○日计算。

(2)依申报当期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量测之排放水量计算。

(3)经主管机关核准,以足以证明放流水量之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量测之排放水量计算。

此项条文更进一步说明,事业单位若不符合相关规定,如:未于规定期限申报、水量计未定期校正、水量计未能正确计量等,则该期排放水量径依前项第一款方式计算。

由上述经济部管辖之工业区、科学工业园区及各县市对废污水排放计量之管理办法得知,对于排放水量之计算方式,可归纳为以下3类:

(1)采自来水使用量乘以一定比例进行核算。

(2)装设水量计积算水量,并由用户定期自行申报业管单位。

(3)装设水量计积算水量,并定期由业管单位负责抄表。

若采第1类方式核算废污水排放水量,会因不同产业别或不同经营方式,造成自来水用量及废污水排放水量差异。例如:饮料业者主要产品成分为水,废污水排放水量小于自来水用量;况且不同饮料产品其添加水量各不相同,废污水排放水量也因此产生差异。或者,抽取地下水之厂商,废污水排放水量可能大于自来水用量。因此,基于现实考虑,很难设定一公平合理之核算比例。

若采第2类方式由用户定期自行申报。尽管订定相关罚则,却难以防止业者在非查核期间,排放较多废污水而仅申报一般排放量,或以多报少。因此,将使装设水量计的功能大打折扣,也可能造成废污水计量的争议。

若采第3类方式以装设水量计积算水量,并定期由业管单位负责抄表。除了可避免第2类情况发生,更可直接掌握用户废污水排放之情况。若能更进一步设置自动监测设备,更可达到实时监测、节省人力及有效防弊的效果。

尽管目前尚有许多主管机关采取第1、2类方式计算废污水排放水量。但为有效掌握废污水排放水量,仍应实行装设水量计积算水量,并由业管单位定期抄表计量。

  1. 其它产业计量之现况

综观其它产业计量之现况,如自来水、温泉水等,皆有制订相关法规,以规范该资源使用之计量方式。其中自来水法[7]第六十三条规定:「自来水事业向自来水用户收取水费,应尽量装置量水器,以度数计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为一度,并得呈经主管机关核准后规定每月用水底度。」温泉法[8]第十九条规定:「温泉取供事业或温泉使用事业应装置计量设备,按季填具使用量、温度、利用状况及其它必要事项,每半年报主管机关备查。」由此可知,装设计量设备为其它产业最普遍的作法。因此,装设水量计来计算废污水排放水量,更具备其充分性及合理性。

  1. 度量衡法

依据度量衡法第五条规定:「为确保交易公平、维护大众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得就供交易、证明、公务检测、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有关之度量衡器,指定为法定度量衡器。」用于废污水排放之水量计乃属法定度量衡器。主管机关应要求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型式认证、检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以符合交易公平及环境保护之要求。

综合以上所述,从计量之公正性、管理之合理性及度量衡法来看,废污水排放应装设法定度量衡器,并由主管机关定期进行抄表计量。

  • 水量计管理制度

依据现行法规,事业单位在申请废污水排放许可或在工业区及科学园区申请纳管证明时,皆需提出所装设水量计之相关规格。虽然,水量计系做为废污水排放水量计算之基准,现行水量计管理之相关规范却不明确,容易造成业管单位及事业单位之困扰。以下便就水量计选用管理、使用中之水量计管理及计量纠纷之管理进行探讨。

  1. 水量计选用管理

如先前所述,从计量公平性、管理合理性及度量衡法来看,废污水排放水量计算应装设型式认证、检定合格之水量计,以确保计量之精确性。然而,由于废污水的水质复杂,可能造成现行型式认证、检定合格之水量计无法全面适用于废污水排放之计量用途,因此,主管机关便另行制订水量计之选用标准。

以管理要求较为严格之科学园区为例,依据台南科学工业园区水量计使用注意事项[9]第一项:「台南科学工业园区污水下水道用户所装置废污水计量设备应为合法工厂所制造,且应经管理局认可并查核属正常后,始得使用。」然而,何谓合法工厂?正常运作的标准为何?正常运作是否就等同于计量精确?以现行法规对于事业单位自行装设水量计之规定,事业单位很可能选用对自己有利之水量计,以减少废污水处理费的支出。如此,尽管业管单位怀疑计量值有问题,碍于管理办法对水量计选用之规定,却不能要求厂商改善。

因此,主管机关应邀请水量计相关学者专家,共同制定一套「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而事业单位在安装使用水量计前,皆可依据此技术规范,选择经流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之水量计进行安装。业管单位亦可依据此一技术规范来审查事业单位所装设之水量计,并由公正、客观之检验机构确保该水量计之精确性,不再仅以所谓的合格厂商作为评断标准。

  1. 使用中水量计之管理

依据度量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主管机关指定应经型式认证之法定度量衡器,度量衡业应于国内制造或自国外输入前,先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型式认证;经认可后,始得办理检定。」第十四条:「度量衡专责机关得对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检定。前项应经检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标示、构造、检定公差、检定合格有效期间、最长使用期限及相关技术规范,由度量衡专责机关公告之。」

由此可知,标准检验局是采检定方式来判定法定度量衡器是否合格,并且明订检定公差及检定合格有效期限。以此对照目前废污水主管机关对于使用中水量计,要求采用校正的方式来判定是否合格,有很大的落差。

台南科学工业园区水量计使用注意事项[9]第二项:「废污水计量设备应每年至少经校正机构校正乙次(二级校正机构)。」而工业区下水道使用管理规章第十一条则规定:「废污水计量设备应每年至少校正一次,并将校正结果送本机构备查;其水量计于校正或送修之当月污水计量,以前十二个月之平均值计算。」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则无明确规定校正年限,并以误差标准作为审核依据,办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事业装置及使用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应依厂牌规格装设、校正及维护,使其符合该型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之功能。前项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之规格,于可量测之流量范围内,误差不得超过真实流量正负百分之十。」由以上相关规定可知,废污水业管单位对于使用中水量计的管理方式有待斟酌。殊不知水量计校正的目的在于描述水量计的误差与不确定度,并不负责判定该水量计是否合格。如果我们的需求是要确定该水量计是否符合我们的要求条件(甚至不仅止于器差要求),则应由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之检验机构来执行水量计检验。该检验机构将根据我们所规范的条件(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进行符合性的检验,并出具判定合格与否的检验报告。

另外,实施检验工作之前应先拟定一份明确之技术规范,而不是任由厂商依其所好自行提出检验条件。而且,使用中之水量计也应明订检验有效期限,到期之时应重新申请检验。如此方能确保使用中之水量计的计量精确性。

  1. 计量纠纷之管理

水量计使用过程中,或因水量计计量异常而引起计量收费之争议。因此,各主管机关也应制定一套发生计量纠纷时的处理原则与程序。依据度量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交易当事人因度量衡器准确度所引起之纠纷,得向度量衡专责机关申请鉴定;其种类、范围、申请程序、技术规范及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以南部科学工业园区为例,台南科学工业园区水量计使用注意事项[9]第四项:「如经管理局委托稽查人员查明其水量计不实亦未先报备者,除依下水道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其排放污水之计量将按自来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计算该污水费。」然而,在水量计精确计量之认定标准上却容易产生争议。水量计是否合格准确,不应单由收费方之稽查人员进行查核。而应透过客观的程序进行检验,并由检验机构(公正的第三者)出具报告加以判定。

综合上述,废污水计量应优先选用经型式认证、检定合格之水量计。使用中之水量计,应依「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实施定期检验。当计量产生争议时,应由检验机构执行仲裁,以确保交易双方之权益与纠纷处理之公正及客观性。

  • 流量检验机构

全国认证基金会系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为因应国际符合性评鉴制度之发展及我国产业认证之需要而成立。主要目的是整合认证资源,统筹管理全国认证事宜,俾利经济发展与民生需求。而全国认证基金会之检验机构认证服务系为顺应国际潮流、提升检验机构的水平与质量,进而符合国家社会需要而成立。通过认可之检验机构亦符合国际标准。

另外,环保署为落实污染防治,亦设有环境检验测定机构进行相关检验工作。如此,我国在流量检验领域,便存在两套制度。基于对流量检验之一致性及公平性,建议厘清两者之差异性,并选定一套制度统一执行。以下进一步说明环境检验测定机构及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之实验室及检验机构之差异。

  1. 环境检验测定机构

环境检验测定机构管理办法[10]系依据环保相关法规所制订,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检验测定机构之条件、设施、检验测定人员之资格限制、许可证之申请、审查、核发、换发、撤销、废止、停业、复业、查核、评鉴等程序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目前环境检验测定机构之各项管理制度,由环保署环检所负责执行。

  1. 全国认证基金会(TAF)认可之校正实验室与测试实验室

一般人常将「校正」误认为「调整」,依据ISO/IEC 17025测试与校正实验室能力一般要求[11],校正之定义为:「在特定条件下为确立量测仪器或量测系统的器示值(或实物量具、参考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被量测的已知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简言之,亦即透过特定程序测得受测物及量测系统之间的关系。校正报告强调的是相对的准确度关系及校正结果的量测不确定度。因此,校正实验室出具之报告,须对受测物之量测不确定度加以描述,但通常无须对受测物进行符合性之判定。

而ISO/IEC 17025对于测试之定义为:「依据某一特定的程序,用以决定符合性评鉴目的物之一个或多个特性(Characteristics)。」简言之,亦即透过特定程序测得受测物之实际特性。因此,测试实验室出具之报告,着重于对受测物实际特性的详细描述,通常无须对受测物进行符合性之判定。

  1. 全国认证基金会(TAF)认可之检验机构

目前全国认证基金会所推动之认证体系,有实验室认证(CNLA)及验证机构(CNAB)两系统。,其中CNLA又分为实验室认证及检验机构认证两种。依据ISO/IEC 17020不同型式的执行检验机构运作之一般准则[12],检验之定义为:「产品设计、产品、服务、过程或工厂/场之检查,及对其特定要求,或基于专业判断、一般要求,作符合性之决定。」因此,检验机构出具之报告,强调对受测件合格标准之正确检验与符合性判定。对于判定受测物是否可继续使用(合格与否),应由检验机构出具之检验报告来判定。然而,一般主管机关对水量计正常判定之认知,多半仅止于实验室认证体系。实验室认证体系之功能,在出具校正或测试报告,而非水量计是否合格之判定。故在废污水排放之水量计管理,应采用检验机构所出具之检验报告。

依据全国认证基金会(TAF)检验机构认证服务说明[13],检验机构认证说明如下:

  1. 检验机构认证是经由评鉴程序,对检验机构的能力予以正式认可并公告周知,俾利使用

者辨别,以符合其检验需求。

  1. 检验机构的运作乃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0(CNS 14725不同型式的执行检验机构运

作之一般准则)及IAF/ILAC-A4 (ISO/IEC 17020的应用指引),为了认证一致性及达成国

际间相互承认,IAF与ILAC共同发行了IAF/ILAC-A4以补充与阐释ISO/IEC 17020之相

关要求。

  1. 检验机构的运作亦可结合政府法规要求,以利主管机关管理与监督。
  2. 制造者检验可采用标准方法亦可使用自订之检验程序对客户提供质量保证。

依据环保署九十二年水污染防治费征收查核管理筹备计划期末报告[14],由于水量计检验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水量计校验方式,应透过TAF认可之流量校正、测试实验室或流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除了具备公信力外,亦可降低计费水量所发生之争议。在废污水排放之水量计管理方面,定期的查核检验主要目的系确认水量计的合格与否,而非比对或调校水量计与标准器之间的相对精确度。因此,水量计的查核应属「检验」工作,而非「校正」或「测试」作业,水量计的查核检验应委由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之检验机构来执行,以提升水量计检验的公正与客观性。

目前国内之流量检验机构正积极建置中,诚如上述第3项「检验机构的运作亦可结合政府法规要求,以利主管机关管理与监督。」对检验机构的期许。我们应逐步将目前的水量计校正方法,回归到检验机构才是正途。

  • 水量计检验之国家标准与相关法规

要判定水量计合格与否,首先要制订「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目前环保署只是针对废污水排放水量订有相关水量量测方法,并未制定一套完备的技术规范。对此,我们只要将环保署的水量量测方法与中国国家标准(CNS 14866)两相比较,不难发现废污水水量计的技术规范,确实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1. 环保署水量测定方法

依据环保署针对环境检验测定机构所制订之水量测定方法,密闭管流之水量测定有两种:容器法(W020.51C)[15]及水量计法(W023.51C) [16],两种方法之说明如下:

  1. 容器法:容器法系将水流导入适当已知体积之容器或已知表面积之水槽内,    

测定到达某一水位所需之时间,进而计算流量。

  1. 水量计法:水量计法系在水道和管路中装置水量计测定其流量。

上述两种方法仅简单说明实施步骤,以容器法为例,其中对于设备及材料要求如下:

  1. 小容量容器:

数公升至200公升之已知体积容器,其水位到达一特定高度所需时间以10.0至20.0秒者为宜。

  1. 水槽:

已知平均表面积之水槽或贮水槽,测定前后水位之高度差应在 0.5 m以上。

  1. 秒表:可测至0.1秒。

此方法中之量测步骤如下:

  1. 若使用小容量容器测定,则于水流开始流入容器内时,同时按下秒表,测定水位到达某    

一特定高度时所需之时间(精确至0.1秒)。至少重复操作三次,并求其平均值。

  1. 若使用水槽测定时,则于槽内水位到达某一高度时,开始计时,至水位差到达0.5 m以

上之某一特定水位为止。至少重复操作三次,并求其平均值。

然而,上述方法对水量测定之质量管理、量测之精确度及量测不确定度皆无严谨的估算或说明。因此,事业单位若委托环境检验测定机构进行水量测定,实难确保检验结果的可信度与准确性。

  1. 水量计中国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之水量计检验标准为CNS 14866[17],该标准乃参考ISO 4064[18]国际标准制订而成,其中对水量计之检验法及检验设备均有详细规定及明确要求。而标准中用以决定器差的方法为收集法,主要是利用一个或多个收集容器收集流经水量计的水量,然后以容量或称重来决定水量。该标准在流量检验之设备要求简略说明如下:

  1. 检验管路

包括安置水量计的检验段、设定所需流量的措施、一或两个隔离装置、测定流量的措施,以及在需要时设置一或多个排气孔、阻止回流装置、空气分离器、过滤器。

检验管路尚须考虑量测压力、水温及避免振动和陡震之预防措施,另外,水流扰动之因素亦加以控制。

标准中对于不同水量计的特性亦加以说明,并对减少产生量测误差的方法亦提出相关解决办法。

  1. 校正过参考装置(量槽)

包括检验方法的总误差、标准量槽最小容量。检验方法是用来决定流过水量计之容量,检验方法的总误差不得超过相关最大许可差的十分之一,亦即,若容许误差为2%,则检验方法之总误差应小于0.2%。

检验时之最小收集水量依据水量大小与水量计型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对于收集桶槽相对于收集体积之最小分辨率亦有严谨的要求,以确保量测结果的精确度。

  1. 水量计的读表

每次读表的最大内差误差在不超过半个分度值时便能接受。因此水量计所测得容量(包含起针与止针共两次的水量计读表)的总内差误差可达到一个分度值。在没有其它规定时,水量计上指示容量的最大误差不应超过0.5%。

  1. 器差之判读

依据CNS 14866对于检验误差之判定为:「单一检验时,若量到的误差没有超过该选用流量下的最大许可差,则该水量计通过这个检验。重复检验时,若总合后的误差没有超出该选定流量下的最大许可差,则该水量计通过这检验。」在此所谓总和后的误差,并非求取误差平均值,较类似CNS 561[19]所规范器差稳定性检验之器差处理方式。

  1. 两种检验方法之比较

以下针对上述两种检验方法,就影响量测准确性之主要因素进行比较:

  1. 检验管路

水量计中国国家标准中,制订检验管路之相关设备规范,主要是为了避免水量检验时,因管路设备而造成水流扰动,进而影响计量之准确性。然而环保署水量测定方式却无水量检验管路之要求,因此在计量时,无法掌握检验管路对量测的影响。

  1. 量槽

就收集法而言,量槽的误差及分辨率(最小分度值),将直接影响水量计检验的结果。对此,在水量计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在型式认证及初始检定时,用以决定流过水量计容量之检验法,其总误差不得超过相关最大许可差的十分之一。

但是在环保署水量测定方式中,却是以操作时间10.0至20.0秒者为宜;或是测定前后水位之高度差应在0.5 m以上,作为量槽的规范。这种要求与量槽的误差及分辨率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1. 读表装置

水量计检验过程中,除了量槽的误差及分辨率(最小分度值)之外,水量计本身积算显示器的分辨率(最小分度值),也是影响检验结果的重要因素。若有一只水量计,其积算值的最小分度值为100公升;亦即每100公升才进位一次。如果我们的检验水量只有200公升,对于这种检验结果的粗糙程度,可想而知。

因此,水量计中国国家标准也明确规范,待验水量计的最小分度值要求。如此才能确保检验结果的合理性。反观环保署水量测定方式,对于待验水量计的最小分度值完全只字未提。

  1. 器差之判读

在环保署水量测定方式中,明订水量计器差检验至少重复操作三次,并求其平均值。假设某一水量计的器差检验值分别为:+15%,-20%,+5%。求其平均值则为0%。此一不合理现象,来自于吾人不能不明就里的直接求取多次测试器差的平均值。如果进行多次检验,确定每一器差值都应符合公差要求,远比要求器差平均值符合公差要求来得合理。这点在水量计中国国家标准中交代的非常明确。

由以上之比较得知,目前环保署所认定之水量测定方式确实过于简略,方法上也未对各种影响准确性之因素严格控管,以致影响量测结果之可信度与公正性。再者,从本研究对10家检验测定机构之访问结果亦显示,大部分事业单位委托之检测项目,多半以水质检测为主,水量检测反而多以水量计出具之检验报告取代。

因此,环保署应针对现行规范之水量测定方法进行检讨,并依据国家标准加以修订。另外,由于水量计中国国家标准(CNS 14886)系引用国际标准ISO 4064而制订,具备国际专业水平与国际相互认可的层级。而前述对环保署应制订「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之建议,亦可仿效现行CNMV 49水量计检定检查技术规范[20],引用中国国家标准制订而成。

  • 水量计查核机制

度量衡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检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应接受检查。」由此可知,查核为真正落实管理之必要手段。而目前主管机关也制订相关查核机制来确保废污水排放水量之正确性。以下就现行水量查核方式进行探讨,并提出水量查核之相关建议。

  1. 人工查核

现行废污水排放水量管理之现况,以人工查核为最普遍之查核方式。工业区下水道使用管理规章第十二条规定:「本机构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用户厂(场)所,查核自来水水表、地下水水表、废(污)水前处理设施、排水设备、污水管制阀及排放口等相关设施,并设置必要装置,进行采样、监测及计量作业,用户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而科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管理局得随时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园区内公民营事业及机关学校场地检查其污染物处置状况或索取相关数据,污水下水道用户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尽管人工查核能使业管单位更了解现地环境情况,却须花费大量时间与人力。业管单位于有限时间内仅能针对少数几家事业单位进行查核,无法全面执行,也就无法掌握事业单位是否有计量不正确或不当排放之情况。

而目前县市政府管辖之事业单位,皆采取自行申报水质水量之方式,更难避免事业单位申报不实、以多报少的情况。

  1. 自动查核

自动查核方式是透过相关自动监测设施,针对事业单位之废污水排放进行监测。由于自动查核可达到实时监测之目的,不但节省人工查核的大量时间,并可大幅提升查核的效率。再者,透过自动监测方式随时监测,也可避免业者申报不实或不当排放(例如:夜间偷排)。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排放废污水于划定为总量管制之水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自行设置放流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予以监测:

(1)排放废(污)水量每日超过一千立方公尺者。

(2)经直辖巿、县(巿)主管机关认定系重大水污染源者。

因此,对现行水量查核机制,本研究建议主管机关应参考现行其它产业自动读表系统之实际作法,以自动查核为主要架构(尤其是排放废污水量每日超过一千立方公尺者),实时监测事业单位废污水排放水量。当废污水排放发生异常时,再由业管人员至现场察看处理。若能更进一步的将废污水排放自动监测与自来水用水量自动读表系统两相结合,更能发挥交叉比对、纵向查核的高效率废污水管理。

  • 结论与建议

水污染防治费之征收与废污水排放水量之计算息息相关,而水量计算又与水量计管理密不可分。水量计管理涉及水量计选用、使用及纠纷之处理,应由专业、客观之流量检验机构负责执行检验工作。综合上述探讨,本研究结论与建议如下:

  1. 为确保计量收费之公平性,废污水排放应装设水量计,并由主管机关定期抄  表计量。
  2. 为符合度量衡法之规定,废污水排放装设之水量计,应优先选用型式认证、检定合格之水量计。对于目前尚未实施型式认证之水量计,应由主管机关制定一套「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并定期由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确保计量之精确度与收费之公平性。
  3. 目前国内之流量检验机制已建置完备,并由全国认证基金会负责监督执行。若由环保单位另订一套检验机制,不只其专业性容易遭致质疑,其公平及客观性,也容易产生困扰。建议将环境检验测定机构之水量测定项目,转由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之检验机构执行,以避免水量计的检验工作多头马车各行其是。
  4. 目前国内水量计检验已有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建议环保单位在制订「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5. 为有效落实废污水排放之计量及管理工作,对于排放废污水量每日超过一千立方公尺或经主管机关认定为重大水污染源之事业单位,应建置自动读表系统。
  6. 本研究将现行法规加以列表,并提出修改建议,以符合计量管理之精神。

表1.1  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

 

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

现行条文

建议修正条文

第37条 事业之废(污)水放流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设置于进入承受水体前,并余留足够之空间,供主管机关自周界外取样。但实际空间设置困难,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放流口设置阴井者,应使阴井之水质充分均匀混合。该设施视为放流口之一部分。

三  设置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监测放流水量。

四  设置告示牌。

五  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

前项第三款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设置有实质困难,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以足以证明放流水量之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替代。

第37条 事业之废(污)水放流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设置于进入承受水体前,并余留足够之空间,供主管机关自周界外取样。但实际空间设置困难,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放流口设置阴井者,应使阴井之水质充分均匀混合。该设施视为放流口之一部分。

三  设置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监测放流水量。

四  设置告示牌。

五  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之事项。

前项第三款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应优先选用经型式认证、检定合格之水量计。若前述水量计无法满足计量需求,所选用之水量计仍应符合环保署所订定之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若水量计设置有实质困难,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以足以证明放流水量之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替代。

第 45 条 事业装置及使用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应依厂牌规格装设、校正及维护,使其符合该型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之功能。

前项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之规格,于可量测之流量范围内,误差不得超过真实流量正负百分之十。但非循环使用之未接触冷却水,以马达之运转时间,计算流量者,不在此限。

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及其它记录设施应铅封者,由主管机关为之,不得擅予破坏。

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于校正维护更换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备,始得拆封。

校正维护期间之水量,仍应加以记录,其记录方式应取得主管机关之同意;经校正维护后一周内,应报请主管机关进行铅封。

前项之校正、维护如因技术或人力限制无法适时办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45条事业装置及使用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应依厂牌规格装设、检验及维护,使其符合该型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之功能。

前项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之规格,于可量测之流量范围内,误差不得超过真实流量正负百分之十。但非循环使用之未接触冷却水,以马达之运转时间,计算流量者,不在此限。

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及其它记录设施应铅封者,由主管机关为之,不得擅予破坏。

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于检验维护更换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备,始得拆封。

检验维护期间之水量,仍应加以记录,其记录方式应取得主管机关之同意;经检验维护后一周内,应报请主管机关进行铅封。

前项之检验、维护如因技术或人力限制无法适时办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检验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使用单位应主动申请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始得继续使用。

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之检验及计量纠纷之处理,应由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之流量检验机构办理。

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计划申请审查办法

现行条文

建议修正条文

第 5 条 事业采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污)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数据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四 废(污)水收集、处理、量测、检测数据。

(一)原废(污)水水质、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校正维护方法。

第 5 条 事业采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污)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数据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四 废(污)水收集、处理、量测、检测数据。

(一) 原废(污)水水质、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检验维护方法。水量计若为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检定合格证书;非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流量检验机构之检验合格证书。

六 废(污)水之放流、量测、检测资料。

(三)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校正维护方法。

六 废(污)水之放流、量测、检测资料。

(三) 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检验维护方法。水量计若为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检定合格证书;非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流量检验机构之检验合格证书。

第 6 条 事业纳入污水下水道系统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数据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四 废(污)水收集、处理、量测、检测数据。

(一)原废(污)水水质、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校正维护方法。

第 6 条 事业纳入污水下水道系统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数据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四 废(污)水收集、处理、量测、检测数据。

(一) 原废(污)水水质、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检验维护方法。水量计若为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检定合格证书;非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流量检验机构之检验合格证书。

第 7 条 事业回收使用废(污)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数据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三 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校正维护方法,与回收管线之配置图。

第 7 条 事业回收使用废(污)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数据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三 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检验维护方法,与回收管线之配置图。水量计若为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检定合格证书;非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流量检验机构之检验合格证书。

第 8 条 事业贮留或稀释废(污)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数据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五 贮留或稀释之原废(污)水及稀释后放流水之水质、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校正维护方法。

第 8 条 事业贮留或稀释废(污)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数据之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五贮留或稀释之原废(污)水及稀释后放流水之水质、水量计测设施或计量方式及其检验维护方法。水量计若为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检定合格证书;非法定度量衡器者,需检附流量检验机构之检验合格证书。

工业区下水道使用管理规章

现行条文

建议修正条文

第11条 用户所装置废(污)水计量设备,应依该设备之正确安装条件及方法设置,且经本机构认可后,始得使用。

前项废(污)水计量设备应每年至少校正一次,并将校正结果送本机构备查;其水量计于校正或送修之当月污水计量,以前十二个月之平均值计算。

第11条 用户所装置废(污)水水量计,应优先选用经型式认证、检定合格之水量计。若前述水量计无法满足计量需求,所选用之水量计仍应符合,环保署所订定之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并依该设备之正确安装条件及方法设置,且经本机构认可后,始得使用。

前项废(污)水计量设备应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并将检验结果送本机构备查;其水量计于检验或送修之当月污水计量,以前十二个月之平均值计算。

()水计量设备之检验及计量纠纷之处理,应由全国认证基金会认可之流量检验机构办理。

台南科学工业园区水量计使用注意事项

1、台南科学工业园区污水下水道用户所装置废(污)水计量设备应为合法工厂所制造,且应经管理局认可并查核属正常后,使得使用。

1、台南科学工业园区污水下水道用户所装置废(污)水水量计应优先选用经型式认证、检定合格之水量计。若前述水量计无法满足计量需求,所选用之水量计仍应符合,环保署所订定之废污水水量计技术规范,且应经管理局认可并查核属正常后,使得使用。

2、废(污)水计量设备应每年至少经校正机构校正乙次(二级校正机构),校正前需报备管理局,并将校正结果送管理局备查,其水量计于送请校正之当月污水量,得以前三个月(自正常运转期间起算)之日平均值计算。

2、废(污)水计量设备应每年至少经全国认证基金会(TAF)认可之流量检验机构检验乙次,检验前需报备管理局,并将检验结果送管理局备查,其水量计于送请检验之当月污水量,得以前三个月(自正常运转期间起算)之日平均值计算。

参考文献

  1. 水污染防治法,环保署,2002。
  1. 度量衡法,经济部标准检验局,2003。
  2. 工业区下水道使用管理规章,经济部工业局,2003。
  3. 科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办法,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2003。
  4. 事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办法,环保署,2003。
  5. 水污染防治费收费办法,环保署,2005。
  6. 自来水法,经济部,2005。
  7. 温泉法,经济部,2003。
  8. 台南科学工业园区水量计使用注意事项,2003。
  9. 环境检验测定机构管理办法,环保署,2003。
  10. ISO/IEC 17025测试与校正实验室能力一般要求。
  11. ISO/IEC 17020不同型式的执行检验机构运作之一般准则。
  12. 全国认证基金会(TAF)检验机构认证服务说明,TAF网站http://www.cnla.org.tw,2005。
  13. 九十二年水污染防治费征收查核管理筹备计划期末报告,财团法人中定社,2003。
  14. 水量测定方法—容器法,环保署,2004。
  15. 水量测定方法—水量计法,环保署,2004。
  16. CNS 14866:密闭导管内水流量之量测—冷饮水用水量计,中国国家标准,2004。
  17. ISO:4064: 水量计国际标准规范。
  18. CNS 561:水量计总则,中国国家标准,1956。
  19. CNMV 49:水量计检定检查技术规范,第二版,经济部标准检验局,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