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計專欄

不经水表用水,便是窃水!
2009-03-03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不经水表用水,便是窃水!

叶雪鹏

  日前一家平面媒体报导:据总揽台湾地区自来水业务的台湾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公司)的统计,水公司每送出一百公升的水,只有六十九公升的水,可以在用户一端的水表上抄到,其余的三十一公升,不知流向何方?探讨这种现象,输水的水管老旧漏水,固然是其中原因的一种。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窃水,而且情形愈来愈严重!据水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约有千分之五的水遭窃,远较明德水库的总蓄水量一千四百万吨还多。这些窃水者以建筑工地居多,被窃的水量以临时用水每度新台币十五元计算,国库一年损失即高达新台币三亿元。

  水公司北区一位负责这方面业务的主管表示,建筑工地的窃水情形,以台北县新庄、土城和树林一带新建工地情形最为严重,去年被查获就有二十三个案例。由于水公司没有清查营建工地的公权力,只能靠民众检举来清查,被查到的只要有窃水的证据,不管窃水时间有多久,都要按照窃水水管的口径大小,求偿一年份用水费,最低约在新台币三十万元,最高可达到一百四十万元。

  由上述水公司所发布的资料来看,该公司的水每年竟有三分之一莫名其妙不知去向,漏失的数量远超过一个明德水库的总储水量,听起来还真有点吓人!

  水,是一个国家有限度的重要天然资源,世界上的人口越来越多,对于水的需求,也就愈来愈迫切,因为每一个人和周边的生物都要靠水而活,人如果超过十天没有滴水可进,就有被上帝宠召的机会。与水同为液体的天然资源,素有黑金之称的石油,前阵子曾经涨到将近二百美元一桶的天价,严重打击世界每一角落的经济。油价目前虽然回落,但被带动飙涨的物价仍居高不下。平心而论,水应该比石油更重要,没有水会使人性命难保,少了石油却不一定让人活不下去?因此有学者预言未来的战争,很有可能是水资源的争夺战。

  水资源的分配,与石油一样也有它的局限,必须仰赖老天爷的眷顾,把雨下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过或不及,都会造成天然灾难。台湾地区虽然雨量丰沛,却因山高溪陡,没有人工添加设施,是留不住宝贵的雨水,任它奔腾流向大海,甚为可惜!上述主管单位的谈话,对于水资源的维护,似乎没有什么创新的见地,当然要水物尽其用,便得有相当配套措施。像防止漏水,抽换老旧输水管,便是不二法门,但这要周详的规划,以及投入庞大的财力、人力与物力,更需要一段长时间,才有效果显现。可以立竿见影的莫过于加强查缉窃水。只是主管单位对此未有进一步说明,若照其说法,每次都得由知情者检举,那就过于消极,自然绩效难展!

  水!源头来自天上,不须付出任何对价就可取用,为什么取点水来用有时会被称为「窃水」?问题在于取水的地点,如果是在荒郊野外有水的地方,或者溪边湖畔取水使用,因为这些水,都未经人力加以控制,与无处都存在的空气一样,属于大自然的产物,但不是法律上所称「物」,因为我国民法所称的「物」,是以人力所能支配控制者为限。我们所用的自来水,虽然源头来自大自然,但已用人力、物力将其控制,导入专用场所沈淀、过滤与消毒,成为人们可以使用和饮用的干净之水,再以输水管线分送到每一用户,用户则以输水管末端所装设的水表量得用水度数计算应付的水费。依此说明,输水管线中的水都在自来水业者控制之中,合于民法对于「物」的定义,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可以成为刑法窃盗罪的标的。不过,水是一种液体,如何认定使用这种液体即为窃盗罪所称的动产,在司法实务上仍有争议。民国五十五年间制订的自来水法,便将窃水的行为列入规范,以特别刑法的方式予以处罚。所以窃水者被查获,除了主管单位所说要赔偿巨额的水费以外,还要负起自来水法上的窃水刑事责任。

  那些情形算是窃水?自来水法第九十八条所订罚则共列有四款:

一、未经自来水事业许可,在自来水事业供水管在线取水者。          

二、绕越所装量水器私接水管。

三、毁损或改变量水器之构造,或用其它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准确者。

四、未经自来水事业许可,擅自开启消火栓取用自来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开启不在此限。

    以上列举的四种窃水情形,第一、二两种都是不经过水表取水,这是最常见的窃水犯罪。第四种所指的消火栓,那是专供消防公益所使用,没有装设水表。经常发现有贪小便宜的人私自开启取水使用。不知不觉就犯了窃水罪。窃水罪的刑罚与窃盗罪相同,最高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低也是判处拘役或罚金。另外,自来水业者依自来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可以依窃水者所装之用水设备及按自来水事业之供水时间暨当地供水状况,向窃水者追偿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水费。如果开启像消火栓那样的大口径水管窃水被查到,这法律规定的巨额水费追偿,就够窃水者头大了!

   水是有限的宝贵资源,怎可让其大量漏失与被窃?水公司该在这方面多加把劲!水公司感叹对于查缉窃水没有公权力,但是自来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白天是可以到用户那里检查用水情形,遇到阻拦,也可以依第六十九条规定请宪警来协助,既然知道建筑工地窃水情形严重,就多到那些地方走走,让一些罔顾法律的窃水者,接受法律制裁!
(本文登载日期为9823,文中所援引之相关法规如有变动,仍请注意依最新之法规为准)